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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陕西理工大学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及管理规定》
2016-09-20 12:44   审核人:

陕西理工大学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及管理规定

(修订稿)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外国文教专家(外教)聘请及其管理工作,充分发挥聘请效益,根据教育部、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聘请工作贯彻“以我为主,按需聘请;广开渠道,择优选聘;保证质量,讲求实效”的原则。积极而有计划地选聘外教,努力调动他们的积极性,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;虚心学习他们的专长,学习国外先进的科技文化成果;争取最佳聘请效益,增进中外人民的友谊,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。

第三条 聘请工作要服务学校新兴学科、缺门学科和薄弱学科的建设,以外语专业和大学外语教学为主体。聘请外教要致力于提高学生和中青年教师的外语水平,努力促进学校师生整体外语水平的提高。

第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(以下简称国际处是外国文教专家(外教)的归口管理部门。国际处和用人单位在具体管理中实行分工责任制。国际处负责外教的聘请、合同管理和日常生活管理;用人单位负责外教的教学管理。

第二章 聘请条件

第五条 受聘者必须身体健康,年龄在65岁以下,有相关专业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,并具备3年及以上的教学或科研经历。

第六条 受聘者必须对华友好,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与规定,愿意为我校教育教学服务,为汉中地方经济、文化和教育发展服务。

第三章 聘请程序

第七条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(外教)期限为6个月以上者,用人单位应提前1年向教务处提出聘请计划。邀请外国专家、学者来校短期访问、讲学3个月以内的,邀请部门应提前3个月向教务处、科研处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请,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国际处办理。  

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在每学年的10月底和4月底对外教教学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将总结情况报送国际处,同时应报送下学期及下学年的外教需求计划。

第九条 聘请计划经学校批准后,用人单位应积极联系落实外教人选,并填写《陕西理工大学外国文教专家推荐表》。国际处根据教学工作量和需求情况,协助用人单位联系、选拔并确定外教人选。

第十条 国际处应积极协助受聘人员准备来华工作所需材料,提供《外国人体格检查表》、海外医疗保险证明、个人简历、学历证书及其它必要材料。

第十一条 国际处会同用人单位对外教人选进行综合考查,确定聘用后,由国际处和拟聘外教商定工作量和待遇条款,并草签聘用合同。

第十二条 国际处向省外国专家局报送聘请材料,经批准后协助外教办理来华工作手续。外教到职后,协助其办理《外国专家证》和《居留许可》等手续。

第十三条 外教到职后国际处应及时代表学校与其签订正式合同,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管理。

第四章  教学管理

第十四条 外教教学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。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妥善安排外教的教学工作,以保证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和聘请效益。

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为每位外教指定一位合作教师。合作教师应积极协助外教开展教学工作,及时告知外教有关课时安排、教学要求及其它相关事宜。

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认真审定外教的教学计划、教学内容和教材,为外教提供必要的教学用品和教学所需资料,及时解决外教教学有关问题;建立听课和评估制度,及时了解外教的教学态度和教学效果,指导外教开展教学工作;定期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外教教学进行评估,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国际处。

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把外教纳入本单位教职工管理范围,主动邀请外教参与本单位的教学、科研活动;鼓励本单位人员与外教建立友谊;关心外教的工作与生活;主动向外教介绍我国国情和我国的教育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令及有关规定,使他们了解中国,遵守中国的法律、法规及校纪校规,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。

第十八条 外教原则上不得从事与本校教学无关的任何劳务;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外教超课时工作。必要的额外教学工作由国际处征得外教本人同意,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报酬。

第十九条 外教必须认真履行职责,不准随便缺课、调课或擅自找人代课。因特殊原因需请假或调课者,必须提前经得用人单位同意,国际处备案,并按照合同规定处理。因事因病请假所缺课程应及时补上。

第二十条 对于成绩显著的外教应给予奖励;对不履行合同,教学效果差,态度恶劣的外教应及时指出存在问题,要求其改进。对难以胜任合同规定工作任务、渎职、不认真工作、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;未经国际处同意,从事与合同规定无关的劳务;或因患有严重慢性病短期内难以坚持正常工作者,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工资或解除合同。

第二十一条 外教教学事故参照《陕西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办法》处理。外教如出现教学事故,用人单位应将材料报国际处,由国际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终止合同。用人单位如未按照合同合理安排外教工作,造成资源浪费、合同纠纷或其他不良影响的,国际处可视情节轻重,在下年度聘请工作中减少使用单位的聘请名额或工作量。

第二十二条 外教在任教期间,不得从事与教师身份不符的政治、宗教活动,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和学生开展涉及我国政治思想、社会状况、经济和科技秘密、生物资源等方面的社会调查活动。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,用人单位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国际处。

第五章  生活管理

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外教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和生活设施。学校保障外籍专家费专款专用并逐年改善外教居住条件,提高外教的工资和生活待遇。国际处按照合同约定给外教提供相关服务。

第二十四条 国际处应妥善安排好外教来华、离华行程,安排国内迎送;安排外教在校的生活、旅游及文化活动;协助用人单位安排好外教的教学工作;负责外教的安全及其它未尽事宜。

第二十五条 外教公寓管理按照《陕西理工大学外教公寓管理规定》施行。国际处安排临时工作人员加强对公寓的管理,负责外教公寓的卫生打扫、设施检修,并随时联系处理外教生活中出现的问题。

第二十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切实做好外教的安全防范工作。保卫处、国际处和用人单位要密切关注外教动向,确保国家安全和外教人身及财产安全。

第二十七条 外教因事离开汉中市,必须事先告知国际处。前往对外国人不开放的地区,外教需填写书面申请,国际处协助向公安部门申报,经批准后指派专人陪同前往。

第二十八条 鼓励外教参与指导学生课外活动;支持外教参与地方文化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。活动组织单位应事先征得外教本人及国际处的同意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原陕理工校发 [2003] 166号文件同时废止。

第三十条 文中所列条款由国际处负责解释,若上级有新的文件、协议规定的,以上级文件和协议规定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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